法国近十多年来的教育改革是对原有改革的延续,是战后整个教育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构改革
(1)分权。为了实现管理的现代化,1982年至1983年法国颁布了几个法律,推行分权,将一直由国家把持的一些权力分配给地方当局。在教育领域表现为,除教学和教师外,学校的建设维护和运转由地方负责。权限的转移可以使地方根据自己的可能,经与国家协商,补足国家投资的不足。
(2)放权。放权就是将集中于中央行政部门的部分权力下放给一些公务员。20世纪80年代中期,管理教学和非教学人员的权力下放给了学区长长在各个学区的直接代表。为了配合放权工作,明确并加强各级教育行政及督导人员的职能,20世纪90年代初对全国督导体制进行了的改革。
各级各类教育改革
此类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学生数量的减少和期望受教育年限的增加。
(1)学前和小学教育。1989年开始试行的小学外语教学逐步普及;1991年起调整小学教学实践,不少学校已经按每周4天上课制定教学计划;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衔接,分成三个2--3年的阶段,取消学年,使教学组织更适应学生的个人节奏,减少失败。
(2)中等教育。1999年提出方案,强调应密切小学和初中的联系;修改评估标准;把法制教育内容引进公民教育等。高中方面变化较大。调整了高中分科,扭转专业方向等级化(数学高,职业技术低)和重理论轻实践的趋势,普通高中由7科改为3科;技术高中由16科减少到4科。
(3)高等教育。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主要表现在:确定优先的战略决策;增加教育投入;制定政策,促进改革实施等方面。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法国教育经费开始超过国防预算,成为国家大的一项财政支出。80年代,每年教育支出维持在国家预算的17%--18%。90年代,教育经费在此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增长,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5%(1990年)上升到8.5%(1998);同期,教育开支从占国家预算的18.3%增加到37%,一直保持增长势头。
世纪90年代,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以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1997年4月,法国颁布大学教育改革法令。该法令内容涉及教学组织学生研究工作和大学事务。
年5月,法国高等教育改革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建立高等教育的欧洲模式改革报告。其内容涉及教育目标教育思想知识创新终身教育产学合作教育开放以及教育模式等。报告强调大学和大学校要相互靠拢:成立共同的高等教育园区;设立共同的或协调一致的课程;建立等值的学位文凭;交换和流动教师;使用共同的设施。为改变法国高等教育分布不均的状况,该方案提出法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地理位置上应该相对集中,均匀分布。
在法国新的大学分布图上,设计8个省区大学集团(PUP)。PUP由多个大学大学校或高等教育园区共同组成。报告还提出改革大学现行学制,将大学原来的三个阶段改为新的三阶段,即3年(学士)5年(新硕士)8年(博士)学制。新的大学学制有利于法国高等教育结构改革,便于与欧盟及其他国家的学制接轨和学位对等。
启动的两大教育改革方案:即法国高中体制改革以及教师招聘体制改革。
改革后的高中将重新平衡学生上课时间与个人学习时间两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尽量提供不同的学习途径,使学生构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2009年执行新的高中一年级改革方案,2010年执行新的高中二年级改革方案,2011年执行新的毕业班(即高中三年级)改革方案。这样,到2012年就可以执行新的高中毕业会考制度。